近年来,随着私人财富的不断增长,与遗产相关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防范及妥善处理遗产相关纠纷,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每一个继承案件,都必须有遗产管理人: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没有推选的,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司法实践中,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已经有律师事务所开展了“遗产管理人”业务。
2019年8月份,离婚律师首次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介入一宗遗产处理案件,并于2019年10月份收到被继承人生前涉及的一宗民间借贷案件的法院传票,这标志着律师事务所首次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取得独立的诉讼地位。
虽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但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适。
因为遗产纠纷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在遗嘱的订立、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管理和分割、被继承人债务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涉及。这反映出遗产继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处理得当。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不但具备处理此类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而且作为一个中立的机构,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妥善合理地管理、分配遗产,减少纠纷的产生。
当然,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在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履职、法律地位、纠纷解决等方面还有很多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但是,遗产管理专业化必将是一个发展趋势,期待这项法律制度通过司法实践日臻完善,并发挥良好的法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