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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非转让背书
1、委任背书
委任背书又称委托取款背书。它是持票人委托他人(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委任背书,并规定委任取款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设质背书
设质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票据设质背书属于质押担保中的权利质押。
汇票禁止转让背书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汇票背书记载事项
(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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