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可以公证,但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所以不需要公证。
房屋产权的转让是以产权登记为基础的,所以房屋的买卖必须转让,公证只是双方交易不成功时一方向另一方索赔的证据,并不是房屋产权确认的依据。因此,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公证程序是没有必要的。在经公证的房地产处置合同中,被公证人是产权人(产权登记人)的,可以签订交易合同,具有履行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