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是否可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这一规定秉承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因为土地闲置费不是形成开发产品的必要支出,企业不能因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该部分的商品房就应当比相同的其他商品房售价更高,因此土地闲置费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企业的“沉没成本”,即土地闲置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所以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资产,即不能计入开发成本。该费用一般是由于企业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开发经营安排不当造成的,因此属于企业的管理成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如果由于其他客观且偶然的原因导致的,也可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不管何种情况,会计处理都把土地闲置费计入了企业“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在税前扣除。”
土地闲置费会计处理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在税前扣除时该费用应当归集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随着开发产品成本的逐步结转扣除,税会差异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调整。
纳税人应当注意: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还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处理,当需要申报纳税时,如果对当期损益具有影响的事项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就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能因为税法有不同的规定,就按照税法的规定去进行会计处理,那样也是违法的。
企业税前扣除应遵循合法性原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该部门规章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2012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