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
证据形成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动机、利益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
当证据被发现时,它必须处于一定的环境中,这必然与它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因此,审查证据的客观环境也是确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途径。例如,考虑案件现场的照明、距离、噪声等因素对证人的影响;检查、鉴定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要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就要充分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防止片面性。
3、检查证据是否为原件。
原件直接来自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大。如果是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而难以接受。
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证据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会引起怀疑,不具说服力。例如,证据提供者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证据提供者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提供虚假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