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支付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缴纳:1 .不超过10000元的,每案赔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 .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的案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无需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从50元至100元缴纳。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对金额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费用:1 .商标、专利和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以3万bid的计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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