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方式
(一)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或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提出离婚。
二。离婚条件和程序
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
2。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3。同意财产和债务的处理;
4。达成书面离婚协议,明确写明上述事项并签字;
5。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二)协议离婚程序
1。准备相关材料。
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我的结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2。去婚姻登记处。
男女双方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3。受理、审查和登记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员询问双方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双方应填写并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等待婚姻冷静期。
婚姻冷静期为30天(不含登记日,此后第一个自然日为第一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再去婚姻登记处领证。
30天后,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登记并签发离婚证。
离婚诉讼
(一)离婚的条件
1。离婚诉讼的前提条件:双方婚姻合法有效(相对于无效婚姻,是可以撤销的婚姻),经国家登记,领取结婚证。
2。必须由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提出,其他第三方不得代为提出(特殊情况除外)。
3。提出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出离婚。
4.在离婚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
(二)诉讼离婚流程
1.准备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材料、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2.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予以受理,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4.法院将案件材料送达被告,被告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
5.等待朝廷调度集结;
6.领取案件传票,准备开庭;
7.法院审理和调解;
8.法院做出判决。
(三)离婚诉讼的时效
1。男方的限制:女方在怀孕的,生育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军人配偶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时限: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离婚案件和解,收养案件维持判决或调解。
(四)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3.有杜波、西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随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1。夫妻关系解除。离婚登记完毕,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解除;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分割;
3。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夫妻共同债务仍需原夫妻双方清偿。内部可以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或者按比例承担。
4。孩子的抚养权归一方,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和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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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百零七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杜波、西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080条离婚登记完毕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该军人的同意,但该军人的配偶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082条女方怀孕的,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适用的解释(一)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条件的,不得因当事人有过错而裁定不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七)判决、调解不予准许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收养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有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mainland China自愿离婚,大陆居民与mainland China XG居民、AM居民、TW居民、华侨自愿离婚的,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外国人,除提供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以及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他的婚姻登记不是在mainland China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愿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出具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