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2000元/月,试用期满后转为正式员工,工资为3000元/月。然而,试用期满后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未支付张某试用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问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张某试用期工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因企业改组、合并、分立、减员等原因职工数量减少的;(三)劳动者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前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