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过继子继承遗产问题

   2023-09-30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700
核心提示:  【基本案情】1981年6月12日,施某与周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1990年,时年已19周岁的陈某(周某妹妹之子)过继给施

  【基本案情】1981年6月12日,施某与周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1990年,时年已19周岁的陈某(周某妹妹之子)过继给施某与周某,并照顾罹患尿毒症的周某。1992年7月,周某因病死亡。1994年3月11日,施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在施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后,陈某未与施某、石某共同生活。2019年1月30日,施某因患脑梗塞死亡。在施某死亡后,陈某为其料理丧事。在施某年迈患病期间(2011年至施某死亡前),陈某偶尔送施某去医院治病。

  1991年8月4日,周某申请将位于某村民小组的旧房进行翻建。2006年9月2日,武进区人民政府将原由周某申请翻建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施某。2007年3月29日,公证处作出继承权公证书,将原由周某翻建的房屋中属周某遗产的部分由施某一人继承。2007年5月21日,武进区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施某。在施某死亡后,石某欲对房屋进行翻修,遭到陈某阻挠。陈某认为,该房屋应由其继承,石某不得擅自翻修。石某遂与陈某产生继承权纠纷。

  【庭审情况】2020年11月7日,石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由石某一人继承全部份额。在庭审中,原告石某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申请书(证明目的:施某与周某于1981年6月12日登记结婚);2.民房建设用地审批表(证明目的:周某于1991年8月4日申请翻建房屋);3.结婚登记证(证明目的:石某与施某于1994年3月11日登记结婚);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目的:施某于2006年9月2日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并于2007年5月21日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5.死亡证明(证明目的:周某于1992年7月病故,周某与施某没有子女,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周、施二人死亡);6.继承权公证书(证明目的:周某于1992年7月因病死亡,施某一人继承周某名下的房屋);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注销证明(证明目的:施某于2019年1月30日死亡)。被告陈某向法庭提交施氏族谱,以证实其具有养子身份,对施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案涉房屋归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按份共有,原告石某所占份额为65%,被告陈某所占份额为35%;2.原告石某对上述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权,被告陈某不得干涉,并承诺保证原告石某进出房屋的通道顺畅无阻;3.原告石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原、被告双方对案涉房屋再无其他争议。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过继子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笔者认为,从形式上而言,过继行为看似并非民事法律行为,但该行为在现代农村也时常可见,其系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宗法制度背景下衍生出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原由无子的男子在(堂)兄弟一辈的同宗人士的儿子里选一位,作为“延续香火”的后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未设计过继制度,但是若要一概否认过继行为的有效性,则有失偏颇,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因过继产生的赡养、继承等问题。(详见易青洪:《审理农村过继纠纷的原则和注意事项》,中国法院网2014年5月28日载)笔者试图通过本案,就农村过继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诚如前所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未设计过继制度,但过继是否必然不会产生继承的法律效果尚需从我国几部关键性法律及部门规章说起。众所周知,新中国的第一部《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该法对收养关系的成立作了明确规定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而本案中的陈某本身仅仅是过继给施某与周某,且过继时已满19周岁,又因为法不溯及既往之原理,故陈某与施某、周某之间的过继行为显然不能适用1992年《收养法》。同样的,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于1999年5月12日起施行,我们更无理由以此部门规章的规定苛求陈某与施某、周某应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亦不能草率认定陈某不具有养子身份。因此,审理本案时适用《民法通则》的法律原则较为适宜。同时,我们也应充分考虑到农村的风俗习惯,施氏族谱虽非法律文书,但也从侧面反映施氏族人起码认可了陈某曾因过继给施某、周某的事实从而承认其养子地位。综合本案而言,原告石某亦无证据证实施某生前与陈某在情感方面产生过嫌隙,陈某因过继行为而具备养子的身份可得到明确。

  本案虽经调解结案,但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陈某虽基于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能而享有对施某遗产的继承权,我们也应充分考虑陈某在施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后再未和施某共同生活的实际,其适当少分施某的遗产较为适宜。当然,在《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施行后,农村过继行为亦应当适用前述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才是,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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