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56条的规定,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以及其他其他有关事项。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有以下两种情况:
1起拖前解除在起拖前,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当事方的过失问题,因而互相之间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该将其退还给被拖方。
2起拖后解除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双方也同样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即使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在途中因为前述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地点,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其代理人,并且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