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追索主体?离婚后变更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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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毫无疑问,离婚后父母仍然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当父母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对于由谁行使权利,即追索子女抚养费的主体

毫无疑问,离婚后父母仍然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当父母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对于由谁行使权利,即追索子女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还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则存在分歧。下面网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父母离婚后追索赡养费的主体。

这是孩子的权利还是父母的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是孩子。原因是孩子是被赡养人,赡养是他们需要和使用的。他不是权利人。权利人是谁?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所以他们都是权利人,而不是义务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只是权利的基础和对象,是权利所指义务的对象,而不是权利人本人。父母双方都是义务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来源于过度的义务,即权利来源于过度的义务。因此,正常情况下,权利人应该是比子女本身承担更多义务的父亲或母亲。这种权利的本质应该是过度赡养义务所衍生的追偿权。离婚时父母双方或法院对抚养子女所作的处分,本质上是双方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抚养费追缴的实质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缴。但是,子女并非绝对不能成为抚养费追偿权的主体。只有两种例外,即父母双方未履行相应义务或享有权利的一方不当放弃,怠于行使权利,从而影响子女权利。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这也与《婚姻法》的规定相一致。《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抚养子女的问题。 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对子女生活教育费用的约定或者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约定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款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应当由双方约定,这无疑是指父母,而不是子女。也就是说,没有必要也没有必要询问孩子对如何抚养孩子的意见,更不用说让孩子自己决定了。至于孩子的抚养负担,只要父母双方达成一致,父母一方可以承担一小部分,大部分,全部或者没有。本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父母,而不是孩子。即使协议不成,法院也认定权利义务主体均为父母,与子女无关。但《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权利主体显然是子女,这是上述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这第二段看似和第一段矛盾,其实不然。所谓矛盾,就是理解上的偏差,这一段的“必要时”几个字没有完全注意到。该款实际上是对前款的延伸和补充,是适当的、必要的,旨在充分保护儿童权益,确保其实际利益不受侵害。

我们必须正确理解这两段前后的关系,才能妥善处理问题。上一段是原则,是有一定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父母处置与孩子有关的权益,一定不能伤害孩子。也就是说,父母一方可以承担很少或者不承担任何负担,但其成立的前提是另一方应承担相应负担的大部分或全部,且两者之和必须能够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且不得对其权益构成任何实质性的侵害。否则就不成立。

现实生活中,离婚时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一方往往会在抚养费上做出让步,自己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如果这种让步是基于保证孩子的正常需求,不造成对其权益的实质性侵害,那么这种让步是适当的,孩子无权行使任何权利,这就是“必要时”的价值。还有一种情况,离婚时分担抚养费用是合适的,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得原来的义务分配不再合理,或者一方负担不起原来的分配,那么该由谁来行使权利呢?抚养费问题首先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其次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这种不平衡首先要在两个义务主体之间进行平衡,这与孩子无关,孩子没有“权利”。相反,如果本应积极寻求平衡的一方怠于行使权利,则子女有权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个时候会有抚养权的问题,但这不是本案讨论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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