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上,结婚的年数并不是影响分配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分配主要考虑是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涉及分配,而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同时不同的财产还需要遵循不同的分割规则。
首先,结合《民法典》和《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所得;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8)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通常应该平均分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方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比如,根据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离婚时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另外,一些特殊的属性也有自己特殊的划分规则。比如,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权属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将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分割:
①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的,应予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收益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