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遭受工伤伤害等原因,导致个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这时候就需要找生活护理,不过为此要花费相应的费用,所以要进行计算。那么, 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护理费赔偿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赔偿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其计算方法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又有不同。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的标准,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因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以后所称“职工月平均工资”都参照该标准。
护理费的赔偿期限
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被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因此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
而对于法院判以最长20年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继续护理的,可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以上便是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当然,对于护理费赔偿还有其他疑问的,建议必要时找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