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地区对网上购物的退货权没有直接作出规定,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同样可适用于网上在线交易的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规范网上购物适用本条,那么行使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的选择权在消费者,但其前提是“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由上述法律条文可见,我国对行使退货权、合同解除权的要求很高,一般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等;而欧盟及台湾地区的规定则非常有利于消费者,欧盟规定撤销合同无须解释原因也无须赔偿,只承担退货费用;日木、中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也与欧盟相仿。鉴于在线消费者没有机会检验商品,加之交易的内容没有充分公开,这将造成消费者意思表示不完全等在线交易的特殊情况,应该效法欧盟等国家的相关规定,给我国网上在线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无条件解除合同权,以切实保护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总之,依据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很难使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为此,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以解决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这里无论是制定远距离销售法,还是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法或者通信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其核心问题就是要解决网上经营者的告之义务、犹豫期及消费者解除合同或退货权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