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到女家落户而不准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说法,不仅没有道理,而且还有些荒谬,在现实生活中也还确实存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l条、继承法笫10条、收养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才能消除,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都不能消除和改变。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即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依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