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李晓娟律师通过了上海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我们来看看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意见,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涉及案外人财产等。
方便大家梳理关系,保护当事人隐私。在这篇文章中,原告用女方代替,被告用男方代替。括号内是李晓娟律师根据本案对类似法律问题的说明。
该女子起诉:
1.判令女方和男方离婚;
2.判令女儿与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离婚后女儿上学期间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女方和男方各负担一半;
3.判令男方支付女方女儿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的抚养费(按每月3 500元计算);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命令;
5.判令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失费2万元;
6.本案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女方和男方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3月30日结婚,2011年11月8日生下一女。
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可。2018年9月,男方提出离婚。据了解,该男子婚内出轨。男方多次提出协议离婚,女方拒绝。
2019年3月,男方向上海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女方也给了男方一个悔改回归家庭的机会,所以女方不同意离婚。2019年5月24日,上海某法院判决不支持男方离婚诉讼请求。但至今男方仍未回到家人身边,双方也没有和解的可能。为此,该女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
(李晓娟律师解释:如果男方起诉离婚,一审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男方想再次起诉离婚,需要等一审判决生效6个月后才能起诉。但如果男方起诉离婚时女方不同意离婚后又想起诉离婚,则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男方辩称,他对女方请愿的意见如下:
1.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离婚的原因不是男方出轨,而是女方对男方实施了冷暴力,双方已经多年没有性生活。(双方同意离婚,故本案不存在离婚纠纷,由法官判决离婚。为什么问这个问题?有的当事人会问,起诉离婚。我们都同意离婚,但法院连第一次都脱不了干系。嗯,有人问过这个问题,不是一两个。这个人可以否认没有证据支持的问题。)
2.现在女儿住在男方父母的房子里,女儿应该和男方住在一起;如果法院判决女儿与女方共同生活,但女方主张抚养费过高,男方愿意承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而这笔费用已经包含了医药费和教育费,女方不应单独主张医药费和教育费。双方没有长期分居,男方经常回家照顾女儿;男方不同意补足女儿2018年10月1日至本判决之日的抚养费,因为女方和女儿住在男方家,由男方父亲照顾起居,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也想争取抚养权,但如果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表明愿意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婚内分居期间妻子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理由是没有分居,她父亲在照顾她,而在婚姻存续期间,你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使用这些理由。)
3.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
法院认定:
夫妻二人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3月30日结婚。同年11月8日,他们生下一个女儿。恋爱期间双方的关系和结婚初期的夫妻关系都是可以接受的。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4月,男方提出离婚,未获准许。现在女方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女方和男方的财产查明如下:
1.婚后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女方申请鉴定,鉴定价值376.1万元。(对于房产价值的确定,双方应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平等承担。根据李晓娟律师的办案经验,评估价格一般略低于市场价格。如果你是不想要房间的人,尽量不要估价,而是协商定价。)
2.婚后车辆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确认现值13万元。
3.男方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男方税前月收入4927元。
在审讯中,关于女儿的教养:
那个女人说:
分居后,女方和女儿、婆家一起生活,女儿由女方照顾。自2019年3月起,丈夫的父亲将接送女儿上下学,男方的父亲也将负责周一至周五的早餐和晚餐。离婚后,女儿随其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如果女儿随男方生活,依法处理抚养费,要求探视权;
男方认为:分居后,女方和女儿、父母一起生活,男方住涉案房屋。女儿平时由父母照顾,男方会给父母生活费照顾女儿,但周末男方也会照顾女儿。离婚后,女儿随其生活,抚养费依法处理。如果女儿跟她一起住,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需要探视权。
对于房地产:
女方称,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时,其父母出资10万元给女方,男方父母出资513579元给女方和男方。男方认为女方父母出资10万元是对女方和男方的赠与,而男方父母出资513579元是对男方的赠与。(双方都声称父母的付出是给自己的礼物。如果他们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会认为这是给双方的礼物。父母出资,如果有转账记录和借条,可以认定为借款。)
男方父母家中的家具和家用电器:
女方说,男方父母家的家具、家用电器,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男方认为上述房产是其父母购买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男方出轨的问题:
女方说男方承认了出轨的事实,并声称第三者怀孕;
男方认为,当时男方要离婚,双方吵架他也生气,但男方其实没有外遇。(没有确凿证据的事情可以否认,即使你自己也承认。)
最终,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儿童抚养和探视权:
男女双方都要抚养女儿,但孩子的抚养要综合考虑,要有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人生的视角和真实的意愿。故本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后,双方所生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监护权的判定主要依据未成年子女的立场)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双方所生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必要的抚养费用由男方负担。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3的抚养费,但500元太高。对于,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考虑子女抚养费。现男方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 500元,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确定赡养费时要参考的因素在此)
关于女方要求离婚后女儿上学的教育费、医药费由双方平均承担,鉴于女方已主张子女抚养费,该抚养费已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费用,故本院不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赡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如果双方都同意这些费用应该平均承担,法院会支持你的协议,但是如果没有协议,你就不能分别主张教育费和医疗费。)
至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女儿2018年10月1日至本案判决之日的抚养费,男方认为在双方分居期间,自己也已尽到了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由于该女子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其主张。(很多法院是不会支持争取婚内抚养费的。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夫妻财产制。只要不离婚,你的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孩子,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另一方支付婚内抚养费。当然也有少量支持。后续李晓娟律师将分享一些支持婚内赡养的案例。)
另外,离婚后,女儿与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有某某探望女儿的权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男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我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双方婚前共同财产认定如下:
1.房子。
涉案房屋由原房主和男方作为买受人共同购买,房产所有权也登记在双方名下,依法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此外,涉案房屋的室内不可移动装修也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在房屋分割案件中,我院根据双方的购房情况、贡献大小、房屋价值、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本着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合理分割。(婚内房产分割原则,看这里!)
2.车辆。
婚后购买的汽车,应依法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汽车的实际使用情况,本院会合理分割。双方一致确认车辆市场价13万元,由我院采纳。
3.电器和家具。
意思是男方父母家的家具家电都是婚后购买的,依法应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认为上述房产是父母购买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女方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男方提供了购买上述房产的部分发票。根据男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上述财产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中本院对上述财产不予处理。如果以后双方都有相关证据,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很清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否则你要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利益,法院的态度是要求另案解决。)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女方认为男方出轨,男方拒绝证实。女方虽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关依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故女方请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法院判决:
1.允许女方与男方离婚;
二。女儿与女方共同生活,男方自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 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男方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女方有协助男方探望女儿的义务。具体探视方式和次数如下:离婚后,男方在每单身周的周日上午9: 00到女方住处接女儿,男方在当天下午17: 00送女儿到女方住处;
三、房子归女方所有,银行贷款由女方还清;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四、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含车牌)归男方所有;
【/s2/】五、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折价款170万元;(一方要求开房,给予另一方折扣补偿)
不及物动词驳回女方的其余主张。
案件受理费18055元,鉴定费10800元,共计28855元,其中女方负担14427.50元,男方负担14427.50元。
本案涉及的问题也是很多离婚案件所涉及的,可以借鉴。对于本案未涉及的问题,或者您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李晓娟律师进行咨询,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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