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疫情爆发后,人力资源部门和法院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在未发布新的规定前,该等规定仍然有效。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劳动关系方面
(一)对于下列人员,不得按“非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接者。
2.因政府实施隔离等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其他员工。
(二)下列人员的劳动合同在下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下述期间届满。
1.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接者。
2.因政府实施隔离等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其他员工。
二、工资待遇方面
(一)企业正常开工的
1.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不变。
2.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
(1)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接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等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其他员工:
工资待遇不变,但因违反防控措施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除外。
(2)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届满后仍需停工治疗的患者:
发放病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其他员工:
① 30天内(含30天):工资待遇不变。
② 超过30天:发放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可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
(二)企业停工停产的
1.30天内(含30天):工资待遇不变。
2.超过30天
① 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协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② 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迟延发放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因此辞职的,无经济补偿金。
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员工协商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