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3-10-01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020
核心提示: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

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详见下文。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汉族公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民生育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础,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确定征收金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加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费用,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由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尚未查明的,由最先查明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如果一方已经在一个地方收取了社会抚养费,就不会因为同样的事实在另一个地方再次收取。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中止;但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所有社会抚养费、滞纳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相关费用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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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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