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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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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