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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一般是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也就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所以一周一次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具体如下: 1.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提示您,行使探望权利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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