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北村,身份证号:130130198511023327。
被告李,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东庄村,身份证号:130130199005012750。
要求
1.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书;
2.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3.依法判决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赡养费;
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3日生下儿子李泽,2013年11月1日生下女儿李可。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结婚生子,导致婚后夫妻感情基础不好。加上双方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不同,没有共同语言,日常生活交流较少。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在2019年7月25日,原告因家庭琐事被被告及被告父亲殴打,导致头部受伤,后通过请他人报警得到缓解。在公安局,原告因为头晕被送到医院治疗。被告的家人不予理睬,甚至关机。原告家属来了之后,原告才得以看病治疗。之后原告回父母家居住生活,与被告分居已有两年多。由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冷漠,双方关系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于2020年6月起诉被告离婚,后于2020年6月撤诉。如今,半年过去了,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
我在此传达
无极县人民法院
外貌人物:
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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