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应提供如下证据:
1.夫妻关系实际上已经消亡的证据。比如夫妻分居或分房居住满两年,一方外出多年杳无音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另一方不履行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数额和范围的证明。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等投资等。,并出具清单,清单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和方法等。
3.财产分割的原因,比如对家庭的贡献,做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养费用的数额,如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等。
5.要求婚内损害赔偿的证据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婚姻纠纷开庭时,双方都要出庭。其他的由律师处理,你可以帮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人,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仍应出庭,但不能表示意思的除外;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定程序,缺席判决。被告人拒绝签收法院传票,或者被告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拒绝出庭的。对于前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直至公告送达;后者可以召唤两次。两者都被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提醒您,由于离婚纠纷需要处理婚姻、子女、财产等问题,属于被告不出庭无法查明案情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拘留必须出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被告人。”被告人故意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强制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