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减资时,如果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对该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视为不当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