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有:
1、申请。男女双方申请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严格审查离婚申请,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的自愿,是否支持子女、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已达成协议。
3、批准。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双方自取得离婚证书之日起终止关系。
如何判断监护权
子女监护权的判决: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监护。两岁以上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监护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个人权利,分为婚姻和非婚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