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租金违约纠纷如何处理,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拖欠租金怎么办
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会采取容忍的态度。因为房地产租赁市场充满着竞争,房地产出租人并非能够随意找到合适的承租人,如果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迁出还需要花费许多周折。
同时承租人虽然拖欠租金,但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租金还将按月计算下去,因此哪怕租金拖欠一段时间再付,出租人仍希望维持有可能收回租金的租赁关系。
二、拖欠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问题
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合法权益。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拖欠租金导致合同解除
当出租人认为根据承租人的各方面情况已无必要再与其保持租赁关系时,例如承租人已不可能再支付拖欠的租金,出租人就会行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这完全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房地产租赁合同没有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也是如此。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解除合同一方仍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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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具体内容包括:
1.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2. 承租人没有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租人已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不发生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问题。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应依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的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一般来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权关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力。
另外,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的管理、修缮、使用。
(三)租房中的登记备案问题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取得房屋租赁证是租赁合同法、有效的前提条件。登记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而不应因此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