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和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为近亲属的兄、姐,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履行抚养义务。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l、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