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理,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在确定责任能力方面,责任年龄是一个方面,行为人的精神状态是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有些行为人虽然达到了责任年龄,由于疾病的原因,并不必然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他们因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实施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需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并不成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参照刑法的规定,修改成“造成违反治安管理后果的”。
第二,如何确定行为人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像刑法那样明确要对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依照法定程序鉴定,但根据公安部的规定, “应当由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由公安机关指定的精神病院进行鉴定。”没有条件做鉴定的,可以根据其病史和调查、走访的情况,由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当事人或监护人对公安机关的认定有异议,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应由提出鉴定者负担。
第三,关于监护人的责任。“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明确了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负有的义务。法条上使用“责令”一词,表明公安机关有权对没有尽到义务的监护人给予严厉的批评,并严令他必须承担监护责任,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给予必要的治疗。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造成违反治安管理后果的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对造成犯罪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尽管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的规定,但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尚不明确。我们认为,强制医疗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对行为人采取。但是,对于造成违反治安管理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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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