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是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交房产生的影响,你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和第17条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如果你没有催告开发商,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同时,你可以行驶索赔权,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