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是与接受继承权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权行使方式。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应当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因此,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将被视为接受继承,但在遗产分割,之前,
一旦继承人放弃继承,将被视为从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仅对遗产没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也没有义务,对遗产的孳息也没有权利。继承权的放弃,在继承人表示意愿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继承和抛弃的理解。
关于承认和放弃继承是身份行为还是财产行为,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放弃继承产生对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因此是一种身份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继承的接受和放弃同时具有继承人身份确认和继承归属的效果,因此是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的复合行为,财产性更强烈; 第三种观点认为,放弃继承以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为前提,不产生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只具有继承归属的效力。因此,接受和放弃继承是一种财产行为,而不是身份行为。我们认为,现代继承制度是财产的继承,接受和放弃继承的对象是财产的权利或义务,而不是具有个人性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接受或放弃继承权应视为财产行为。
第三,废弃继承份额的处置。
被放弃的遗产份额分配给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如果是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应将放弃的份额转移给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是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国家或者集体享有。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正常情况下,他们无法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接受也不放弃的,推定放弃接受遗赠。被遗弃的遗赠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法定期限届满,受遗赠人自愿放弃或者实际放弃遗赠而未表示接受的,不再承担受遗赠人附加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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