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离婚了,有一个两岁的儿子,云承担什么义务,但婚礼用品和自己的用品对方不允许拿,买孩子的衣服和食物对方也不想要

   2023-03-04 10640
核心提示:《民法典》规定探望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视孩子的情形有对方探视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
《民法典》规定探望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视孩子的情形有对方探视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3-03-04 17:41:40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律法百科
推荐图文
推荐律法百科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发布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陕ICP备17001588号-18
本站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