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立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事后危机得到缓解。所以当时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只能合法继承!接下来,让我们和一起看看细节。在危机中口头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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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案件的事实
周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妻子去世后,他一直和女儿周小某住在一起,女儿周小某照顾她的日常生活。2008年10月,周患脑血栓,被独自在家的女儿和邻居送进医院。在营救之前,周在三个邻居和女儿面前说,他会把他所有的5万元银行存款留给他的女儿。由于抢救及时,在女儿的照顾下,周逐渐康复,之后身体状况良好。2010年3月的一天,周再次死于脑血栓。葬礼结束后,周的两个儿子提出平分周的5万元押金,并表示其姐姐周小某已婚,无权继承。因此,周晓谋起诉法院,要求根据其父亲2008年的口头遗嘱,全额继承定金人民币5万元。法院认定,周小某和周的两个儿子有继承5万元定金的权利,周已经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继承时应得更多分。
评论和分析
《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周小某虽是女儿,已婚,但仍享有与两兄弟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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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虽然其父周的口头遗嘱于2008年10月成立,但周有能力在紧急状态解除后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周2008年10月的口头遗嘱在紧急状态解除后无效。鉴于周没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周的5万元遗产在应由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合法继承。
至于根据第1130条第3款第《民法典》项“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更多的分”,对周尽主要扶养义务且共同生活的周晓谋可以获得比其两个兄弟更多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