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求偿权是什么?保险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2023-10-03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460
核心提示:【案情】:林*付银山林与被告人* *云君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符用力辱骂,被告人* *云君一把抓住*符的衣领向后推,而*符站立

【案情】:林*付银山林与被告人* *云君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符用力辱骂,被告人* *云君一把抓住*符的衣领向后推,而*符站立不稳,后退三步,以头着地。被告人云君急忙把府拉上来,送他回家。回家后,林经历了呕吐,她的家人要求救护车送她去医院。在到达医院之前,林停止了呼吸。被告人云君因故意伤害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府之妻(怀孕5个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议庭对薛* 兰的胎儿是否有权要求其受抚养人的生活费进行了争议。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胎儿无权要求其抚养人的生活费。《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仍在母亲体内,尚未成为法人,且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更不享有民事权利。*傅被* *云君误伤致死,被告人* *云君有义务赔偿*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但胎儿不是真人,故胎儿不能请求其扶养的人的生活费。

另一种意见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公民因身体受到侵害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丧葬费和必要的生活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胎儿虽然没有出生,但必然会发生胎儿的出生,胎儿肯定会成为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死者抚养胎儿的法律义务是可以预期的。当胎儿的父亲去世后,对胎儿的损害为负损害,即失去了利益。利息损失是指本应获得的利益的损失,也称为利息损失。赔偿义务人* *应向部队支付赔偿金。因此,胎儿有权主张扶养人的生活费。

[评估]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属于期待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我国对死亡赔偿金的立法解释采用了“丧失赡养”理论。自然人因人身损害死亡时,其权利能力消失,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死者不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金。此时,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对于间接被害人,直接被害人死亡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按照“赡养损失”计算。受害者死后。生前依法提供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8条规定,扶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未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应计算二十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将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过了七十五,按五年算。可见,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年龄是假设和预期的,即所有未成年人都被定为十八岁,所有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都被假设活到八十岁。在母亲体内,法定赡养义务人之一因他人原因丧失赡养能力的,胎儿丧失期待生活费的权利。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抚养年龄标准也要设定,胎儿出生时必须是活体。因此,胎儿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活费

养育老人是家庭的主要责任,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虽然诉讼前胎儿并未出生,但胎儿作为活胚胎客观上已经存在。因此,可以认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能力和被抚养的权利。这个权利从胎儿坐起就开始了。要求父亲林支付养育胎儿费用的权利被中断,因为林被* *军打伤,中断的原因是非法的。因此,将胎儿抚养至18周岁的部分抚养费,应由强打断行为人* *军进行补偿,即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转嫁给错犯* *军,这样就不会丧失胎儿被抚养的权利。

三是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

按照第一种意见,胎儿出生后,胎儿还活着,其法定代理人会向加害人索要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这不仅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会撕裂再次失去亲人的被害人家属的伤口,不利于被害人家属尽快恢复稳定的生活秩序,也不利于被告人认罪。被告人会认为被害人对自己多次提出的赔偿感到迷惑甚至反感,进而不履行赔偿义务,可能导致法院判决结果无法履行、被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不利局面。因此,赋予胎儿的被扶养人要求生活费的权利,有利于加害人与被告人充分协调沟通,被告人真诚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协议,使双方的生活秩序走向和谐。有人提出这样会造成受害者获利,但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多的,每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城镇人均消费支出或者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年生活费。赡养人生活费法给出了最高标准限制;二是《刑事附带民事法律解释(2021)17号》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进一步限制了被害人通过独立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途径,使得死亡赔偿金严重失衡,被扶养人获得的生活费远远低于被害人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因此法律并未表现出被害人获利的现象。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如涉及《民法总则》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的婚姻和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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