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报年龄投保:
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而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对根本就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作虚假表示,使保险人误以为保险标的存在而与之签定保险合同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不存在或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故意为之,其主观愿望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成为寿险公司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具体表现为:
1、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即将不符合投保年龄的人作为符合投保年龄的人投保。这一点保险法第54条已作了有利于投保人的规定,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隐瞒既往病史或现有病症投保。
3、隐瞒被保险人的真实职业。这一点在意外险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投保人为了少交保险费或将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的变为能保的,而故意将高风险职业作为较低风险的职业投保,也属虚构保险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