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事务中,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那么,行政强制的类型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行政强制的类型有以下: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程序
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
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
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
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
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
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
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
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以上便是行政强制的类型,当然,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