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适格又收到传票可以出庭,然后再具体的庭审活动当中指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是有相对应的法律依据的,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当中所作出的确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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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不适格又收到传票怎么办? 2、被告不适格答辩状怎么写?被告不适格又收到传票怎么办?
被告不适格又收到传票可以出庭,然后再具体的庭审活动当中指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保险金请求权只能由被保险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的员工陈某享有,原告不享有本案保险金的请求权,说明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当属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而对于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受理后的处理方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可见,一审法院用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被告不适格答辩状怎么写?被告不适格答辩状应当写清楚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原因,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对于原被告,采取的是两种不同的确认标准。对于原告,采用“适-格说”,也就说原告必须是适-格、正确的,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对于被告,采用的是“表示说”的标准,对被告仅仅要求“明确”,没有要求被告必须适格或正确,只要求是明确、具体。
《民事诉讼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避免发生由于被告身份不确定,无法送达、无人应诉、无法开庭审判的情况,同时也可以避免损害无关第三人利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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