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
原告:张三,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119号410栋1单元03室,手机号码133。
被告:李四,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411号院1号楼1单元03室,手机号码。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已婚子女张毅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哈弗车一辆,车位一个,价值约12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与被告于2001年1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月1日生下一子张怡。婚后因为家庭观念不同,经常为琐事吵架,后来矛盾加深,发展成家庭冷暴力。双方没有交流,感情早已破裂。20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多次挽留要改变自己,接受公婆,为了孩子好好生活,以至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感情破裂给原告造成巨大痛苦,原告于2019年4月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离婚上诉。这期间,家庭中的冷暴力一直持续到现在,双方的关系一点也没有改善。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愿意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所以依法再次提起诉讼,希望判决如其所愿。
我在此传达
区人民法院
外貌人物:
年日
证据目录
一、结婚证
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16日结婚,系夫妻。
二。户籍
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2日生育已婚儿子张毅。
三。房地产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明和车位使用协议
证明:原告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屋、一辆车、一个车位的使用权;
共同财产由原告名下公积金贷款购买,贷款由原告名下公积金银行账户直接还款。为了便于财产分割,应判决财产归原告所有。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已婚子女由原告抚养;
基于共同财产均分原则,原告愿意向被告支付折扣后的房款。
四。(20)豫01民初03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初00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豫01民初008号民事裁定书。
证明:原告与被告经过多次诉讼,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判离婚。
提交人:
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