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便于劳动者入职下一单位以及办理失业保险等业务。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项等问题,很容易造成劳务纠纷,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节点是解决双方争议焦点的关键。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时间节点如何判定?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时间节点如何判定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或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后,因单位业务繁忙,双方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应视为当事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
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手续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有效存在,在此间发生工伤、生病或其他意外,除非劳动者有劳动法25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外,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办理完离职手续,即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