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变更抚养权纠纷是家事纠纷中常见的诉讼纠纷。实践中如何理解“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向法院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让法官相信未成年子女有必要更换被抚养人?
答案是,除非被扶养人有重大过错(家暴、吸毒、赌博)或者在法庭上同意变更,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变更被扶养人的申请。
邓某与赵某1于2019年6月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写明,已婚子女赵某2,由男方抚养。现邓某准备提出要赵某2做其赡养人,并要求赵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
邓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与赵某1于2015年7月13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已婚子女赵某2由赵某1抚养。2016年,赵某1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儿子,于是冷落了赵某2,由他抚养赵某2更有利于赵某2的成长。所以,提起诉讼时请出示判决书顺序:1。改变婚姻和孩子由他抚养;2.判令赵某1每月支付2万元抚养费;3.赵某1承担涉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邓某与赵某1育有一子赵某2(2008年6月28日出生),现已婚子女赵某2已开始与邓某共同生活,赵某1同意变更已婚子女赵某2的抚养权,由邓某抚养。故支持邓某要求变更已婚子女赵某2抚养权的诉请;关于邓主张赵1每月应支付2万元抚养费一事,本院依职权从赵1所在单位划转了赵1的工资。三年实际发放工资2516673.87元,即每月工资收入69908元。邓主张每月2万元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已婚子女赵某2与邓某共同生活,赵某1每月支付邓某抚养费2万元,直至已婚子女赵某年满18周岁止2年。
赵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所涉诉讼费由邓承担。事实和理由:1。由他们抚养更有利于已婚子女的生活、教育和身心健康;2.考虑到婚生子女的主观意愿等因素,如判决婚生子女由邓抚养,原审判决认定抚养费数额过高,与婚生子女的成长需要、当地经济水平及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处理方式等案件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工资收入的证据没有经过法院质证,也违反了程序。而且原审法院转来的收入是近几年较高的收入,停飞期和疫情期间收入逐渐减少的情况没有考察。他工资的时薪、过节费、年终奖都是浮动收入。原审判决中并未明确涉案赡养费是根据上述工资收入确定的。3.邓未经其许可将已婚子女带走,一审法院认定其支付抚养费,也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邓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为了他们已婚的孩子上学,住在学校附近的出租房里,他们已婚的孩子需要吃很多补药,一对一补课;现在生孩子是在结婚第一天,每个月学习,滋补,吃药都要花一大笔钱。
二审期间,双方围绕上诉请求提供了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鉴于二审的纠纷事实,二审法院认定如下:赵某1提供的证据为:①邓某带其已婚女儿去酒吧的照片;②与邓微信聊天,与已婚教师微信聊天,与已婚教师及家长微信聊天;③已婚祖母及其妻子愿意协助他抚养已婚子女的声明,以及他与父母及已婚子女的生活照片;⑥2021年1-5月实际工资收入明细及2017-2020年航班时刻查询;⑦空上海民航医院乘务员经验证明及诊断报告;⑧家庭收入明细;⑨2020年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Attending it使用微信为已婚子女交付学杂费等支付凭证。
赵某1提供上述证据,证明邓某带其已婚子女出入酒吧,擅自转校,并向已婚子女老师发送“除花钱外,人人求我”的微信内容,其母亲与其妻子愿意共同抚养其已婚子女。已婚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状况良好,家庭正常月支出5万余元。其工资结构包括飞行时数、假日费用等浮动工资。2021年1-5月平均工资收入56567元。因为脑损伤,飞行时间逐年减少,所以收入逐渐减少。婚内生育子女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也承担了一部分婚内子女的学费,以及2020年沈阳人均消费支出31000多元的事实。
邓作了质证,称其已婚子女没有到酒吧而是去了餐厅。为了更好地学习和生活,他转到了已婚子女学校。本案所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婚生子女的相关抚养费用应由赵1负担。赵1的工资收入明细无公章确认,民航医院为民航内部医院,不认可赵1的2021年经验报告。邓还提供了已婚子女门诊治疗的收据和已婚子女学费的证据,用以证明已婚子女需要补充营养,已婚子女每月学费为7200元。
经审查,赵某1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比邓某更适合抚养已婚子女,且赵某1提供的工资明细无单位盖章确认。故该证明不具有证明力,赵某1提供的其脑部受伤、飞行时间减少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收入,且其家庭每月花费5万元左右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故对赵某1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因邓某提供的已婚子女门诊治疗的收据不能直接证实已婚子女现有的身体状况,该证明不能证实邓某关于已婚子女需要补充大量营养的说法,故对邓某提供的证明也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证据证明,2015年7月13日赵某1与邓某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已婚子女赵某2由赵某1抚养,邓某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已婚子女赵某2,一直由赵某1抚养。赵1再婚,又生了一个儿子。后来邓又把赵二接回来抚养至今,现在和邓生活在一起。此外,邓某是人民教师,赵某是民航飞行员,已婚儿子赵某在读初中。一审时,赵某1表示同意已婚子女赵某2由邓某抚养。基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已婚子女赵某2由邓某抚养,并无不妥。故不支持赵某1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已婚子女的诉求,请求继续抚养赵某2。
关于赵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其每月2万元抚养费过高的问题,经调查,一审法院调取了赵某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明细,查明赵某的收入情况,确认赵某三年的工资收入共计2516673.87元,即平均每月收入69908元。经审查,上述收入数额为赵某1实际工资、实际绩效工资、实际时薪、实际节日费用、实际年终奖之和。根据赵某1的工资构成,上述实际支付项目应属于赵某1相对固定合理的实际工资收入。一审法院以上述收入作为认定赵某1支付赡养费的依据,并无不妥。但结合邓某提供的证据及其对已婚子女目前每月生活、学习费用的陈述,并参照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一审法院认定赵某1每月支付赡养费2万元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有不当之处,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根据赵某的实际收入、邓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考虑到已婚子女在其学习阶段的实际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改判一审判决支付赡养费2万元至1.4万元(赵某1月收入69908元的20%)。故对赵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赡养费过高的诉求应予支持。
关于赵某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支付抚养费的起止时间所涉及的事实不清,经查,赵某1认可已婚子女已开始与邓某共同生活,邓某主张赵某1抚养已婚子女后未支付抚养费。故一审法院判决赵某1从邓某抚养款中支付赡养费,并无不当。故赵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