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婚姻关系证明;2 .离婚原因的事实证据;3儿童情况证明材料;4 .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证明材料。财产已经转移的,应当提供转移地点的相关证明;双方经济收入证明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养子女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材料;已提起离婚诉讼的,应提供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1份证明被告有抚养义务的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离婚后有抚养子女纠纷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 (3)双方经济收入和抚育能力证明材料。
(3)扶养案件:原被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 (2)单身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原告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证明; (三)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承受能力的证明材料。
(4)扶养案件:原被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据; (2)单身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原告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证明; (三)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承受能力的证明材料;4 .如果要解决住房问题,应提供双方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如需变更赡养费,应提供原协议、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养案件: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证明,公证收养需提供公证书,约定收养需提供协议,事实收养需提供单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2 .被收养儿童为成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收养关系终止时,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需要补偿的,应当提供所发生费用的证明; (四)养父母要求抚养被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当提供债权债务证据材料;住公房的要提供租赁关系证明材料。
(6)解除同居关系:同居的事实证据;2 .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参考离婚财产清单)。
(7)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父母: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单,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9)监护纠纷:有关监护证明,法定监护关系必须提供户口本或单、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指定监护人必须提供单、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证明;2 .被监护人身体、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病房为精神病人,必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