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最长时效自权利人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1.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88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特殊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的规定“延期或拒绝支付租金”诉讼时效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长时效:指《民法通则》第188条的规定“自侵权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句话说,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也应当在20年内提出。20年以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