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凭证)应该可以作为印花税的计提依据。运输合同的计提基数是运输费用,理应包括进项税额的全额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1.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2.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3.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