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前须审查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何审验?(注:根据获取方式,证据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两种。由于复印件非原始证据,涂改伪造不易发现,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应要求审验原件)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审验范围包括发证机关、期限、土地使用面积等。发证机关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土地使用面积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列土地使用面积一致。若只有部分楼层在销售范围内,表明开发商只交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因此只取得了部分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注意审验发证机关、土地取得方式、土地面积、地块位置、记载事项、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发证机关在北京地区应为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土地取得应为出让方式,划拨取得的不能作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面积、地块位置应与附图相符;记载事项原则上应空白;土地用途应为住宅,不能是商业用途、工业用地、文化用地等;土地使用年限如是住宅应为70年,但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已使用一段时间,因此达不到70年。另外,国有土地使用证应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配合审验,若存在矛盾,应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