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之后,由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门槛双双走高,起诉后调解离婚的比例提高了。
起诉后调解离婚的利与弊:
调解离婚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快速、高效、友好、相对可控、成本低、有执行力。
快速:只要离婚诉讼双方能够达成一致,调解可以当场形成结果,甚至可以当场生效。
高效:调解不需要交换证据、质证、辩论,也不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对很多争议不用条分缕析,双方能够达成一致且不违背法律即可。
友好:诉讼是双方对峙的过程,彼此都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深挖对方的过错、证明自己的优势,甚至为此不惜骚扰对方和孩子的生活(比如为了争抚养权就提前抢走孩子),调解可以避免过分的互相伤害。
相对可控:如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那决定权就基本上交给了法律和法官,没有多少弹性空间。双方调解的话,很多事情双方都有一定决定权,比如抚养费、房屋折价款、家务补偿款等,如果双方都能同意,高于或低于法定标准都是可以的。
成本低:调解结案的,诉讼费可减半收取。
有执行力:双方如果协议离婚,最终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调解离婚所形成的民事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再好的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在法院离婚案件数量巨大、法官都在超负荷工作的大环境下,离婚调解常常无法严格遵循民事调解的一般规则:中立、自愿、保密。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任继强就曾撰文指出,;一直以来,调解都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主要手段,理论上需要调解人保持中立。然而,通过分析离婚案件法庭调解中的微观话语,发现在当前的lsquo;调审合一rsquo;模式下,为了实现调解目标,法官会使用打断话语、运用反问、援引法律、回避特定问题等各种语言策略去影响、暗示、控制,甚至逼迫当事人。;
因此,在决定是否同意调解离婚之前,除了;调解不成就要进入诉讼程序、经历一次甚至二次诉讼;这个显而易见的风险,还需要仔细衡量自己是否能够接受以下可能的风险:1.失去通过法庭全面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机会起诉后离婚调解的利弊:
离婚调解的优势显而易见:快捷、高效、友好、相对可控、成本低、可执行。
快:只要离婚诉讼双方能够达成协议,调解就可以当场形成结果,甚至当场生效。
高效:调解不需要交换证据、质证、辩论或 以法律为准绳 所以很多纠纷不需要分析,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达成一致。
友谊:诉讼是双方对抗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方都会不断地深挖对方的过错,证明自己的优势,甚至会以此为由骚扰对方和孩子的生活(比如把孩子提前带走做抚养权)。调解可以避免过度的相互伤害。
相对可控: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决定权基本交给法律和法官,弹性不大空。如果双方调解,双方对很多事情都有一定的决定权,比如抚养费,房子打折,家务补偿等。如果双方都能同意,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法定标准。
费用低:如果案件通过调解解决,诉讼费可以减半。
可执行性:双方同意离婚的,最终协议不具有可执行性。但调解离婚形成的民事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再好的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在法院离婚案件数量庞大,法官超负荷工作的环境下,离婚调解往往无法严格遵循民事调解的一般规则:中立、自愿、保密。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任继强曾撰文指出 一直以来,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主要手段。理论上,调解人保持中立是必要的。然而,通过分析离婚案件法院调解中的微观话语发现,在当前 lsquo调整和试验的结合;模式,为了达到调解的目的,法官会使用打断话语、使用反问句、引用法律、回避具体问题等各种语言策略。去影响、暗示、控制甚至逼迫当事人。
因此,在决定是否同意调解离婚之前,除了 调解不成,就得进入诉讼程序,经历一次甚至两次诉讼 这个显而易见的风险,你还需要仔细衡量自己是否能接受以下可能的风险:
1。失去通过法院全面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机会
通过审判和法院判决离婚,虽然程序冗长复杂,往往需要一两年,但也不是一无是处。法院判决要求 基于事实 通常要求双方提供共同财产的申报材料,或者依职权主动调查双方财产,基本掌握双方共同财产。
如果案件通过调解解决,不排除这种风险:一方认为自己掌握了共同财产的全部信息(但他没有),或者一方认为自己知道合法的共同财产是什么(但他不懂法律),却为了快速离婚而放弃深入调查的机会。
2。中介内容由于其不规则性和不准确性而难以执行
除了法院的判决 基于事实 ,还需要 以法律为准绳 毕竟法官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他们的判决通常是规范性的、标准的陈述。但双方调解形成的条款,可能是千人千面,在 快速高效 以及追求法官的压力,调解书不规范、不准确是常有的事。
有人问,法官不会查调解协议吗?是的,法官,但前提是 非法 比如夫妻双方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就是违法的。
3 .失去司法救济渠道
如果离婚是法院一审判决的,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上诉,也就是还有司法机会纠错。
但是如果离婚是法院调解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 当事人不得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或调解书申请再审 。
当然,对调解书不满意的一方仍有权根据具体事项提起其他诉讼,如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探视权纠纷等。麻烦的是,只有离婚诉讼才会全面、一次处理好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离婚后还会有什么纠纷,属于 一场官司 ,每件事都要单独起诉,成本很高。
因此,总体而言,调解离婚更适合于那些家庭财产结构简单,相互了解,对子女抚养计划没有太大分歧的当事人,或者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难以承受长期诉讼的经济或精神压力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