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现实中多是男方家给女方家的,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在离婚是否需要退彩礼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即是说,彩礼可还,可不还,关键看夫妻之间结婚的状态如何。如何存在上述(1)(2)(3)种情形之一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法律探讨:
目前在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按照民俗男方会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尤其在农村数额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甚至多达几十万元,给男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双方一旦婚约出现问题,因为彩礼问题也会发生极大争议。
从法律的规定看,彩礼的性质为基于婚姻关系建立的给付,但其性质不能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也不能演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返还是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① 是否履行订立婚姻关系的目的;②双方共同生活的长短;③是否已生育子女;④款项由谁实际掌握;⑤结婚时的合理花费以及共同生活期间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