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前必须调解。《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调解的,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离婚案件调解和解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起诉离婚的主管法院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请求离婚的。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者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如下: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