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的相关法律规定
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单位(劳动法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下列情况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32条);
如果你曾经担任过因经营不善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破产清算之日起不超过3年,不能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如果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没有清偿的,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法57条);
承担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工作,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人员;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等,未经原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条例规定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聘用。条例鼓励人才向国家和本市重点和急需的建设工程、科研项目、优先发展的行业、部门和地区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