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两个构成要件:
1、表意人在发出意思表示的时候,对交易的内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对法律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如把买卖的要约当成是赠与的要约;
(2)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的认识错误,如把赝品当成真迹,把小产权房当成大产权房;
(3)若人的特征对合同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对人的特征的认识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人的特征主要指的是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人的性别、年龄、身高、籍贯、学历、有无犯罪前科、信用党派等,如富商甲想要找A教授来为自己撰写自传,误把讲师B当成了A教授;
(4)书写错误,如金店工作人员将价值25000元的项链标成2500元。
2、这种认识错误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
交易上的重要性指的是主观上的重要性和客观上的重要性,主观上的重要性指的是表意人如果认识到这个错误就不会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或者不会以这样的内容作出意思表示。客观上的重要性指的是一个假想的理性交易者在知道这个错误后不会作出意思表示或者不会以这样的内容作出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