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况 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

   2023-10-04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380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高价彩礼成为不少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的重大负担,甚至有些地方的彩礼已经成了不能承受之重。在某些地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高价彩礼成为不少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的重大负担,甚至有些地方的彩礼已经成了不能承受之重。

在某些地区很受欢迎 三金 mdash mdash三百元,约十三万元;在陕西的一些农村,除了彩礼,还有 离婚费 等等,因为硬件不达标,取消婚姻的情况屡见不鲜。在甘肃平凉,彩礼飙升至17万元,而农民人均年收入不足1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付出的彩礼价值真的很大,因为他的订婚而全部失去,确实不公平。毕竟婚姻还是需要谨慎的。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要继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大对彩礼高、厚葬、贫养等不良社会风气的治理力度,促进乡风文明、家风良好、民风淳朴的形成。 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关于彩礼返还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认可的彩礼范围

彩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或其家庭成员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或其家庭成员支付的礼金和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彩礼、礼金、改错费等。同时,在支付彩礼的同时或在类似的时间段内,还会相互支付因结婚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买房、买车、装修、家电、服装、首饰、婚宴、旅游、摄影、节日礼金等。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的目的、习俗、特定性来确定(目的是指缔结婚姻特定性是指彩礼给付的主体是男方或其近亲属。

在交往过程中要注意其他不同于男女之间的金钱财物往来。

至于彩礼的性质,一般说彩礼是 附条件赠与行为 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另一方的财产一般较大。对于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虽登记结婚但不能共同生活,则附条件未达到或者消失,给付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不同于恋爱期间的情感馈赠。情感礼物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表达感情而自愿付出的一种价值不大的物品。感情上的赠与不是基于彩礼的习俗,而是自愿赠与,与彩礼有本质区别。一般应该认定为赠与。付款人要求返还的,应当按照一般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在交往过程中,招待费、节假日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支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情行为,不属于彩礼。付款人要求退款的,一般不予支持。此外,男女交往过程中的资金往来可能是共同的生活消费、馈赠,也可能是借贷。一方主张是借贷关系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规则处理。

二。确认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彩礼返还纠纷在按照案由来分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的往往是男方的父母,所以给付彩礼一方父母也可作为案件的原告。被告方面,接受彩礼给付的一方一般是婚恋关系当中的女方或者女方的父母等其他近亲属。如果接受给付的一方是女方本人,认定其为被告;如接受给付的是女方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应将其与女方列为共同被告。三、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按照案由,彩礼返还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婚约双方是诉讼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男方的父母支付彩礼,所以支付彩礼一方的父母也可以作为案件的原告。至于被告,收取彩礼款的一方一般是婚姻关系中的女方或女方父母等其他近亲属。如果接受付款的一方是妇女本人,则被视为被告;如果女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收到款项,他们应与女方列为共同被告。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和刁难给付人。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准。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款的前两种情况,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经常被引用。根据这一规定,有两个重要因素,即婚姻登记和共同生活。然而,这一规定的简单化处理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实际情况。比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包括两种情况:既未办理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男女双方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也有不住在一起的和住在一起但 闪电离婚 形势。因此,不应理解为司法解释穷尽了所有应当返还的情形。女方作为被告,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共同抗辩理由如下: (1)不承认男方付出的钱属于彩礼,认为是恋爱期间的赠与;(2)因举办婚礼,已经使用或者应当扣除新娘的嫁妆、酒席费用的;(3)因双方共同生活,男方支付的钱属于日常生活费,已使用;(4)男方给付的金银首饰不是彩礼,是礼金,女方也为男方购买了相应的首饰,应当扣除;(5)分手原因在于原告(包括男方性格不好,有暴力倾向,性生活不和谐等。).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是一种原则性处理思路的表达,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也只是列举性的规定,并非绝对的处理方案,不应理解为穷尽了所有应当返还的情形。在判断彩礼返还与否时,要充分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婚前交往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和家庭收入、是否有子女、由谁抚养、结婚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习惯、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在这方面,各地法院也有相应的内部规范和量化规定。笔者发现周口中院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况下的比例,可以借鉴:

彩礼返还的数额应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的寿命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以下标准: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全额返还;但因给付彩礼超过六个月解除婚约的,返还金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90%;(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全额返还;因给付彩礼原因导致离婚的,可以酌情返还,返还金额不超过彩礼总金额的70%;(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一年以上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满半年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金额的50%-70%;共同生活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返还比例为本款的30%-50%;彩礼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全额返还;(4)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彩礼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返还彩礼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

彩礼返还司法解释的第三种情况 婚前付出,让付出者日子不好过 实践中案例不多,法院支持的案例更少,其中争论的焦点是 生活是艰难的。认定司法解释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没有具体规定,但涉及到离婚后救助问题,可以借鉴。原《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是指 一方生活艰难 ,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地方住,很难住。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也是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时的参考标准。法院一般考虑给付彩礼的数额、是否以贷款方式给付、给付方是否有固定收入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可以参照低保标准确定。

其实彩礼一开始只是一种表示真诚和幸福的方式,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攀比之风的推动,它似乎变成了一种讨价还价的生意。其实双方都是真心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很容易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往往是男方斤斤计较,女方狮子大开口,双方都看不到对方的意图。结果可想而知。

彩礼不仅仅是物质,更代表着态度,所以要多一些相互理解,少一些不合理的损耗,因为爱而选择生活。希望每一对新人都能回心转意,让彩礼回归初衷,让幸福围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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