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时,我们认为它并不包含侵权的前提条件。很显然,侵权是可以产生精神损害的,那么,违约是否会产生精神损害呢?
对于这一个问题的回答,更多的是从实践中去考察。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这种损害的产生的来源可以来自于生理的损害,可来自与精神、心理的损害,也可来自于特定财产的损害。事实上,任何一个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非违约方的一些心理波动,这种心理波动可以是轻微的,也可能是剧烈的。也就是说,违约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而这些正是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也注意到了这一情况。
在英国合同法上,并不完全否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判例,由三种情形的违约是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
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
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烦;
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
而在美国法中,在几种情况下也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1)因违反婚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2)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
(3)因违约而造成非违约方不方便并使其遭受精神损害;
(4)因某人极不负责或疏忽大意是他人蒙受羞辱或其他精神损害。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了违约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1)加害给付行为。如原告在被告处作激光扫斑美容后,导致面部形成麻斑,并经过半年之久且未恢复;
(2)特殊的保管合同。如因为殡仪馆的过失造成寄存人的亲人的骨灰被丢失。
(3)在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如照相馆丢失顾客交付洗印的亲人的遗照或丢失原告交付洗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
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违约与精神损害相联系的可能性,即违约是可能造成精神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