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所以是要按法律规定进行。那么, 遗嘱公证办事指南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行为能力不易判定的,应提供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遗嘱草稿或遗嘱。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的婚姻状况
(3)遗嘱受益人姓名及与立遗嘱人的相互关系;
(4)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财产等;
(5)对遗产处分和其他身后事物的处理意见;
(6)有遗嘱执行人的,要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7)应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书上签名,不会或不能写字的,应在遗嘱书上按指纹并加盖印章。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设立一份遗嘱;
遗嘱生效前,立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变更公证遗嘱应到公证处做变更遗嘱公证;
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以上便是遗嘱公证的办事指南,当然,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建议可以必要时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